美籍人士拥有、投资海外公司税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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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人士拥有、投资海外公司税务披露

此专栏由MT LAW LLC (MT律师事务所)为中国新移民就移民法、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财产规划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专业的知识介绍和普及。本专栏内容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按照美国税法的规定,美籍人士不仅仅要就其所持有的海外账户进行申报,同时,对于其持有的海外公司的股权,也有申报的要求。其目的是美国国税局为了监控美国公司或美籍股东通过海外公司的投资和运营,将海外获利留在海外低税率或免税国家,不合理分配回美国所产生的税务不公。所以,美籍股东需要明确了解自己的申报义务并及时申报,以避免不必要的处罚。

基本上,美国人若持有一家外国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上,该美国人需填写5471表披露该项投资的申报规定。

首先,如何界定美国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美国人定义很宽泛,既包括美国公民或居民,也美国国内合伙企业,美国国内公司,美国国内遗产或信托等经济实体。

其次,如何对股权比例进行判断从而确定该美国人是否有填写5471表格的要求?

1.根据IRC第957条的规定:美国公民或居民,担任一家外国公司的主管或董事,且该外国公司的股权10%以上为美国人所有。需注意,此处的10%股权定义为: a. 持有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 ; 或b. 持有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投票权股票。

2.美国人持有一家外国公司的股权,加上原先已持有的部分,达到10%以上;或者美国人处分部分持有的股权,致使持有的股权降至10%以下。

3. 美国人在一个课税年度当中,连续30天以上持有一家外国公司的控制权。此处的控制权定义为: a. 持有外国公司50%或以上的股票; 或b. 持有外国公司50%或以上的投票权股票; c. 依次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票,如: A 公司持有B 公司51%的股份,B公司持有C 公司51%的股份,C 公司持有D 公司51%的股份,在此种情况下即可视A 公司对D 公司具有控制权。

4.美国人在一个课税年度中,连续30日以上持有一家被视为CFC(”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所谓CFC公司指该公司在一个课税年度内的任意时候由美国股东持有合计超过50%的股份。)的外国公司股权的10%以上,且在该课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仍保有该股权。此分类是被要求申报5471表格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

若符合以上条件的当事人需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填写5471表格,与个人所得税表格一同申报,但若美国公司成为外国公司股东,则申报期限是每年的3月15日。若未按时申报或申请延期,会有10,000美金的罚款,若在国税局邮寄通知90天后仍未补报,则会按每个月 每家公司10,000美金计算加计罚款,最高将被处罚50,000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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